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3605号
原告:***,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江南风情街D2段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80117458J。
法定代表人:曹福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徽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徽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鸣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