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二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冯更新,系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江南风情街D2段70号。
法定代表人:曹福义。
被告:赵进,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徽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8125元,应退还8100元。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