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3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20152。
法定代表人胡道平。
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24460。
法定代表人李成文。
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施旭荣,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胡志银,男,1963年5月4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周高新,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8331387.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637元、执行费85731.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7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和解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通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的十六辆汽车,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华通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1××25、11××26号)、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土地证号:1-2007-55-8525;宗地代码:330382114229GB01836);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志明名下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f18410)、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宗地代码:330382114208JC00994)、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3××20、00××18);查封了被执行人施旭荣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f54109、0××f54108);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高新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f01705;宗地代码:330382114208GB01685);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志银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f05699、0××002444;宗地代码:330382114208GB00684)、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f05687、0××002431;宗地代码:330382114208JC00651)、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f13154)、坐落在乐清市的不动产(土地证号:2-1995-44-1535;宗地代码:330382114208JC01795),上述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了关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书。
综上,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36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