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宝瑞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5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清宝瑞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安平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MA29AXN0X。
法定代表人陈振鹏。
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24460。
法定代表人李成文。
申请执行人乐清宝瑞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2187038.4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9587.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11××26号、11××25号)、坐落在乐清市××市镇××瞿村的不动产(权证号:1-2007-55-8525);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的十六辆汽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乐清宝瑞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5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