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606民初2113号
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武英
法官助理李伟涛
书记员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