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执恢13号
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孟:
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2)温仲裁字第955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因**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执行终本后,于2022年2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在山东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实缴出资额为9564000元的股权,于2022年5月31日裁定将**孟的存款41123.83元(其中1001.83元为执行费)划拨至本案专案账户,于2022年6月1日向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孟在山东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9564000元的股权变更过户至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40122元后,于2022年6月9日以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结案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