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370号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诸佛寺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NBCH4C。
法定代表人:张维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彭杨,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附4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60898F。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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