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农垦春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507号
申请人:云南农垦春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524714。
住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康柏尔大厦A幢3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段联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60898F。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附4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蒋丽君。
被申请人: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木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21MA6TDG682H。
营业场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湘河北路廉租房隔壁。
负责人:周佳萌。
申请人云南农垦春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木林分公司名下价值429371.8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农垦春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木林分公司名下价值429371.82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