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鼓县鸿运物流中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申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鼓县鸿运物流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集镇。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壮志,男,1970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附4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蒋丽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铜鼓县鸿运物流中心(以下简称鸿运物流中心)、***、张壮志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固建筑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7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鸿运物流中心、***、张壮志认为本案已无再审之必要,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运物流中心、***、张壮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鼓县鸿运物流中心、***、张壮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匡小芹
审判员 方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杨程
书记员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