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5执恢1号

***、***、***、安飞龙、安飞燕、**、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飞龙、安飞燕、**申请执行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申请人***、***、***、安飞龙、安飞燕、**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543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金额共计966260元人民币(包含执行费11943元)。现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人仲(2018)62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会理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