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伙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608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固鼎立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3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锐固鼎立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原判认为是一起合伙协议纠纷错误,本案实为工程挂靠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所谓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系无效,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根据被申请人***在原审举示的《公路工程合伙经营协议书》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与***合伙承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诸佛村红门村联网村通畅公路工程属实,2019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退出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结算清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退出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及期限支付款项。双方在《退出合作协议》中约定***支付***补偿款(含前期所有实际投资)1200000元,锐固鼎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锐固鼎立公司收到政府关于涉案项目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拨款后10日内分别向***支付300000元、700000元、200000元。但锐固鼎立公司并未按约向***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且被告锐固鼎立公司向***出具《***》,承诺于2019年12月10日前付清涉案款项,因此***可要求***支付涉案款项。锐固鼎立公司对《***》上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是***持有加盖其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后再自行打印的《***》,由于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锐固鼎立公司印章真实的情况下,不管锐固鼎立公司主张的《***》中的内容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锐固鼎立公司均应按《***》中约定的期限支付涉案款项,故原审判决锐固鼎立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无不当。 综上,锐固鼎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锐固鼎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