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某有限公司、南京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破申44号 申请人:四川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四川锐某有限公司(简称锐某公司)申请南京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审查。 锐某公司申请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国某公司破产,并以破产财产对申请人债权进行清偿。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苏011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60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862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及现金类财产,仅持有江苏泓某有限公司、安某有限公司、国某江苏有限公司股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苏0112执207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执行措施已穷尽,无法顺利执结,故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为实现自身债权,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并以破产财产对申请人进行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3年5月8日锐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对国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锐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对国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南京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