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南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南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6683号
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F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南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数码广场3F-3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南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