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静安路469号兴城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吉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1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场车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兴隆场。
负责人:周玉新,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谢川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18号1栋2单元7层8层。
负责人:牟昕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名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虹路1幢。
法定代表人:代婉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德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伟骏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青白江区大道1118号(生旌货运市场内4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邱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单元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屈怀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街99号B幢6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吉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场车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德阳名洋运输有限公司、易德强、成都华伟骏业物流有限公司、道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决定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付冬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