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2053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法,南充市嘉陵区金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街99号B幢6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
原告**与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英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