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一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民初1420号

原告:**一,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祥,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商贸园区。

负责人:张德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街99号B幢6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堃儒,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一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一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一负担。

审判员  罗晓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