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2民初45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四川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街99号B幢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88100575F。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仙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2K1LA77。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