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7397号
原告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鹏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