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1民初26503号
原告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普丽公司)与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普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侠、被告英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特普丽公司与英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特普丽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英发公司理应付款。关于质保金,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期限未到,且被告不同意给付,故对特普丽公司要求英发公司给付47 768.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英发公司逾期付款,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合同就违约金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对于特普丽公司要求英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英发公司(甲方)与特普丽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就甲方中铁鹭岛艺术城7#楼25F-43F室内装饰项目采购墙纸,合同约定的货物总价款为101 333.64元,并约定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货到甲方指定场地,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相对应发票,甲方在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甲方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最晚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7%给乙方;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保质期。甲方于质保期满后十五日内将余款支付给乙方。合同另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的第三日起,每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所涉金额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特普丽公司依约供货,英发公司陆续给付部分货款,双方后对账,形成对账单,确认供货总金额为105 506.54元,已付货款54 573.08元,现尚欠50 933.46元未付,其中包含质保金3165.2元。
一、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 768.26元及违约金(以47 768.26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日0.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3元(已交纳),由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新利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