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01月02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礼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3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民事调解书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费用2646694.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张礼平到庭接受询问,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其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已经于2018年被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较少,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6月22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等进行调查和了解。
经向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02执20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