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恢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幢1层33号。
法定代表人:付国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礼平,职务不详。
成都市金玺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金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暂为人民币5564044元,本案因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6月2日恢复执行,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仁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仁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在561926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因仁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准备工程结算资料,双方尚未进行结算,无法确定其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故上述应收款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第三方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2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在洪
审判员 胡毅春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