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3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礼平,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二段256号(春升公寓)1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彭云根,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审第三人:宋小洪,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审第三人:黄丹,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仁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彭云根、宋小洪、黄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上诉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仁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彭云根、宋小洪、黄丹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四川英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仁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彭云根、宋小洪、黄丹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98元,减半收取2294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曹 洁
审判员 张卫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