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财保12号
申请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黄岩区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执行局执行款人民币40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执行局执行款人民币40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赵三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