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6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被告: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小区14幢301-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8]330000002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