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589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康乐村“了门口”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WHX1J8A。
经营者:古燕青,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何丽。
被申请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7521421P。
法定代表人:高清山。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90508.1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508.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