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与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14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现住江苏省阜宁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7521421P(1-1)。
法定代表人:高青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爱,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北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承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澍官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