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1)鲁10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清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俊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
法定代表人:曹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荣成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台上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黄向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荣成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27658.73元范围内对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驳回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三、改判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199610.44元及利息(以7858122.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7858122.4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41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5845元,荣成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2022年4月2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先后冻结、扣划了荣成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2335.32元。后,荣成市人民法院以(2021)鲁1082民初11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款项;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未查到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2022年4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电话约谈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进展及处置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己足额扣划被执行人荣成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本院,其应承担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因荣成市人民法院保全冻结,该款项无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4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应继续履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佳忆
??
??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
书记员蒋金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