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羽展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429号
申请人:佛山市羽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走马营聚贤楼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DGGT3R。
法定代表人:赖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宾,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7521421P。
法定代表人:高清山。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佛山市羽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羽展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51.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羽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zdqz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