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30号
申请保全人:**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上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黄向荣,董事长。
被保全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
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青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11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223万元。2022年1月21日,**市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至22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