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与***、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60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清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8栋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叶美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7号1栋单元8层821号。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巷长城路二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标。

原告***与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