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709号 原告:**,男,200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8层8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长城路二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南三段***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远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高沟镇骆合路与石板州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远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