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山大海成热工有限公司

***大海成热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481民催73号
申请人:***大海成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0663906W2-1。
法定代表人:颜升,董事长。
申请人***大海成热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于2016年12月25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大海成热工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402000512856350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泰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吉顺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28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海成热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大海成热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楚熊
审 判 员  周群新
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