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829民初578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双全,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永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陆县政泽苑小区物业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平陆县政泽苑小区物业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东
审 判 员 马金环
助理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志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