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民初1045号
原告: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波,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太阳路南18号(绿苑小区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康、孙旭,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熙,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原告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计1125.5元,由原告平陆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新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