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90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33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有其他案件已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并冻结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对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该债权转让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应直接认定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在《工业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债权已经转让给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在《工业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受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阻却,在该阻却原因消除前,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在《工业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故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倩
书记员 席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