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182民初4077号
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亚通公司)与被告张掖海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海达公司)、第三人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通公司)、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腾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亚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杨紫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掖海达公司、第三人四川亚通公司、甘肃腾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亚通公司与甘肃腾龙公司、张掖海达公司签订的《三方对账结算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掖海达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清偿义务。其仅向四川亚通公司清偿100000元,尚欠586787.78元未给付。四川亚通公司有权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福建亚通公司,双方就此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转让的债权金额为682965.73元,除前述债权外,还包括甘肃腾龙公司认为应由张掖海达公司返还的在甘州区人饮项目办公室未被法院扣划执行的工程款96177.95元。因该笔工程款是三方签订对账结算协议后,履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并不在该协议中张掖海达公司确认的甘肃腾龙公司对其享有的债权范围内。福建亚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甘肃腾龙公司对张掖海达公司享有该笔债权。对该部分债权转让效力,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福建亚通公司可待甘肃腾龙公司与张掖海达公司结算后,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本院确定张掖海达公司应向福建亚通公司清偿债务的金额为586787.78元,对福建亚通公司主张清偿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福建亚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张掖海达公司逾期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四川亚通公司有权请求张掖海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四川亚通公司已将违约金请求权一并转让给福建亚通公司,福建亚通公司主张张掖海达公司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确认张掖海达公司未清偿债务金额为586787.78元,违约金计算基数相应调整为586787.7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甘肃腾龙公司、四川亚通公司与张掖海达公司签订《三方对账结算协议》,确认:张掖海达公司代甘肃腾龙公司收到民乐县水务局支付的到期债权1788131.48元,品迭扣除(1)张掖海达公司代甘肃腾龙公司向四川联辉公司还款256468.73元;(2)甘肃腾龙公司偿还张掖海达公司因甘肃腾龙公司被法院冻结的在甘州区人饮项目办公室的工程款677132.80元,被法院扣留、冻结的677132.80元归甘肃腾龙公司所有;(3)甘肃腾龙公司代四川亚通公司向张掖海达公司支付货款107742.17元;(4)甘肃腾龙公司向张掖海达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张掖海达公司还应向甘肃腾龙公司支付686787.78元,三方约定:甘肃腾龙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四川亚通公司。张掖海达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四川亚通公司付清该款,逾期则每日按应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张掖海达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仅于2018年3月23日支付100000元,尚欠586787.78元未支付。
2019年9月25日,四川亚通公司与福建亚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川亚通公司将其对张海达商贸公司享有的债权682965.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转让给福建亚通公司。福建亚通公司收到四川亚通公司的债权后,等额抵扣四川亚通公司的应付款。同日,四川亚通公司向张掖海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张掖海达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收悉。
上述事实有《三方对账结算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张掖海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586787.78元;
二、张掖海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8678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张掖海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述花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