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恢3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变更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光荣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1MA34A209XT。
法定代表人:卢威。
被执行人: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东三环路二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65391998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轻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2205203X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楚立伟,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楚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773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540万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路××段××号××栋××层××栋××层××栋××层××栋××层××栋××层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41104960元。拍卖所得扣除本案执行费102800元、案件受理费222305元、退还买受人代缴税费3090763.25元后,将执行款37689091.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剩余债权的主张,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上述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邱灿明
审判员 邱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贺 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