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东三环路二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0116民初4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称承接了由上诉人承包的成都市天府新区雅居乐第5期工程项目,并与被告四*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雅居乐5期四冶项目排水管材管件采购合同》,虽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上诉人并不是该合同的签订主体,相关约定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应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的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雅居乐5期四冶项目排水管材管件采购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向丙方所在地即四*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管辖协议条款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