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559号
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坛镇杨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
诉讼代表人:童金坝。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新传媒(武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68号东湖庭园25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407939。
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长江新传媒(武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长江新传媒(武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江新传媒(武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江新传媒(武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晓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