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5184号
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
诉讼代表人:童金坝。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华,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10025605541。
法定代表人:吴一平。
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