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452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
诉讼代表人:童金坝。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1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4259709K。
法定代表人:胡冬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3753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6元、执行费462.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本院对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进行了冻结,扣划了699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保险、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与新安路交叉口两侧【不动产权证号:象国用2012第0××1号、象国用2012第0××9号、象国用2012第0××0号、象国用2012第0××2号】、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与新安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产权证号:象国用2012第0××7号、象国用2012第0××4号】的不动产。本院查明上述不动产由象山县人民法院进行首轮冻结,并已发函告知参与分配。
5.另查明象山县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6990元,开具诉讼费等费用后,共发放给申请人5751.05。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4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葛韦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睿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