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5180号
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
诉讼代表人:童金坝。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40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10267335W。
法定代表人:方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风起,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钱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邬希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