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455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
诉讼代表人:童金坝。
委托代理人:蒋科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圆琳程现代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遂景大道南西刘庄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567266504X。
法定代表人:常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圆琳程现代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6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7479元,合计5148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圆琳程现代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股权、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信息。
3.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5.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圆琳程现代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圆琳程现代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圆琳程现代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圆琳程现代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2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童文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陈睿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