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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童金坝。
委托代理人:蒋科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30145367C),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章从员。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6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69441.5元、执行费2441.62元、诉讼费184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隔水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抵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该标的物金额不足以支付税款及抵押债权。
3.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的小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5.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9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欣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