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6财保33号
申请人:尤海鹏,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上述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尤海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0590.02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0590.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