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763号
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中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康市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杨立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康市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阜康市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41,28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阜康市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41,280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