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8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车辆登记手续,车辆未能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东营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面积34802.6平方米,已抵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不动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住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通过电话、短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短信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位于东营市的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依法不得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扣押,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