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2475号
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山东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