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16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葛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星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印赛镇,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星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含2号、3号、5号、6号车间的全部工程款)双方同意以150万元结账,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7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以所欠工程款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814元,减半收取为94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07元,由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95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050000元。本院已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星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协商一致,约定本案以105万元结案,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偿还20万元(已自动履行),剩余款项于2022年6月份全部还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不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黄桥镇韩庄村何韩1、2、6组的房地产(含附属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柴文鹏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