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泰兴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8390号之一
申请人: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道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84987024M。
法定代表人:张玉臣
被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兴市**镇泰姚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314E。
法定代表人:葛然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志远